忻州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去年以来,忻州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落实省市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各类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迄今,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各类野外违法使用明火行政案件485起,处罚488人。其中行政拘留169人,罚款144人,警告175人。办理刑事案件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
当前正值春季防火关键期,忻州公安机关把遏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多发态势作为当前最重大的政治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下发禁止野外用火的通知通告,加大防范巡查力度,加强重点人员监管,对发现的违法用火行为立即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罚。
忻州公安机关特别强调: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吸烟、烧烤、野炊;坚决禁止春耕备产烧荒、烧枯枝杂草、烧秸秆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起典型案例:
2020年3月19日,五台县梁某华因连接电线电路漏电,引起五台山台怀镇白云寺村洞洞洼凉山坡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刑事拘留,目前已移送起诉。
2020年3月20日,静乐县李某怀放羊时,因烧土豆将干草点燃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到6.4公顷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40余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怀刑事拘留。静乐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怀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20年5月1日,繁峙县岩头乡高儿坡村村民薛某恩上坟烧纸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为82亩,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薛某恩刑事拘留,目前已移送起诉。
2020年5月2日,代县周某平雇佣祖某文等人焊接彩钢房顶,因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使焊接彩钢时产生的火花溅落到荒草坡上引燃杂草引发火灾,过火面积4公倾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平、祖某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已移送起诉。(郭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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