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共場所禁止隨地吐痰

忻州市新聞中心主任尹新鳳 主持發布會
7月8日,忻州市新聞中心主任尹新鳳主持召開新聞發布會,忻州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主任王永秀、忻州市政府副秘書長王培雄出席發布會並做了發布。

忻州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主任王永秀 發布規定
《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
記者在發布會上了解到,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
《規定》明確要求,公民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當遮掩口鼻,吐痰時應當用紙巾等包裹痰液並放入垃圾箱內。禁止直接將痰液吐於公共場所的地面、牆壁、綠化帶等。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防止傳播疾病。
在處罰方面,《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清除痰漬,並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在室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室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公共交通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內隨地吐痰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忻州市政府副秘書長王培雄 發布實施細則
《忻州市公共場所禁止隨地吐痰的實施細則》
為配合《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的實施,近期,忻州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忻州市公共場所禁止隨地吐痰的實施細則》,並已開始施行。《實施細則》的出台,對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進一步提升廣大市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忻州市公共場所禁止隨地吐痰的實施細則》共二十二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特別是各級文明委、愛衛會以及教育、衛生健康、市容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門的職責和要求﹔明確了監督執法的責任主體和具體的處罰標准﹔還對做好禁止隨地吐痰的宣傳普法、受理舉報、文明執法、考核評價進行了明確。
《實施細則》指出:各縣(市、區)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治理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宣傳與治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要教育、引導居(村)民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並按照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對本居(村)民委員會的居(村)民在本地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行為進行處理。
《實施細則》明確,各級文明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公共衛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公共衛生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愛衛會負責組織開展全民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教育部門和教學機構負責將公共衛生知識和公共衛生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促進學生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公共衛生習慣﹔宣傳、文明、愛衛部門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微信公眾號、微博以及報刊、戶外電子屏、橫幅標語、宣傳展板等新舊媒體結合、線上線下共同宣傳的形式,多角度、全方位開展《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的法規知識宣傳及公共衛生常識普及工作,提高群眾知曉率和參與度,使廣大干部群眾知法、懂法、守法,營造全社會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濃厚氛圍﹔衛生健康、市容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相關工作。
《實施細則》明確,市、縣兩級、忻州經濟開發區、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行政監督的責任主體,直接負責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監督執法工作,組織專門人員對隨地吐痰者依法進行查處,並對實施行政處罰作了具體規定。
《實施細則》要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平台,受理舉報﹔查實舉報情況的,可以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並保護其身份信息安全﹔對當事人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和衛生監督員的違法行為作了界定,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縣(市、區)、忻州經濟開發區、五台山風景名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規定》及細則,另行制定具體行政執法辦法。(史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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