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工作,近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試行)》(以下簡稱《條件》),對我省境內的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驗收內容和驗收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條件》規定,井工生產煤礦復產驗收和井工建設煤礦復工驗收要圍繞証照手續、安全管理、生產技術、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機電運輸、人員配備和培訓考核、應急救援、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停產及整頓和其他等方面的驗收條件和驗收要求開展。露天煤礦復工復產驗收要圍繞証照手續、安全管理、採剝工程、排土及邊坡、防治水和防滅火、電氣及運輸、人員配備和培訓考核、應急救援、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停工停產及整頓和其他等方面的驗收條件和驗收要求開展。
《條件》強調,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開展,並對照此條件設定的驗收內容(不涉及的驗收內容除外)和驗收要求進行。涉及的各項驗收內容達到驗收要求時,驗收結論為合格﹔有一項驗收內容達不到驗收要求時,驗收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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