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上路不能再“任性”了


圖為交警在城區各路段對上路電動車進行整治規范
過十字路口時突然“殺”出一輛三輪電動車闖紅燈,駕駛員趕緊踩剎車、摁喇叭,但電動車駕駛人還是不讓路……對於這些不文明現象,開車的司機朋友都深有體會。
在我市城區,確實存在一些電動車不按規定行駛,影響交通秩序的行為,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4月12日,記者從市交警支隊獲悉,為了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我市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市交警支隊於日前出台了專門針對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據了解,從4 月12 日起,根據《忻州市電動車管理條例》《忻州市電動車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等有關文件和市交警支隊關於加強忻州市區電動車管理公告,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輪椅車,應當持有殘疾人証明或者老年人証明﹔駕駛三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並取得機動車駕駛証(D)﹔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並取得機動車駕駛証(C3以上)。
此外,每天6:00—22:00,市區東至新建路(含)、西至慕山路(含)、北至公園街(含)、南至光明街(含),無牌無証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限制通行,凡違反規定進入限行區域的電動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九十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對電動車駕駛人進行處罰。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參照非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電動車駕駛人違反停放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各類電動車酒后駕駛、非法營運、闖燈越線、逆向行駛、亂停亂放、擺攤設點等違法行為及時糾正並予以處罰﹔各類電動車禁止私自改裝,禁止加裝遮陽傘、頂篷、座椅、音響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同時建立電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記錄歸集電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依照規定實行聯合懲戒。
對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電動車管理公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電動車駕駛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採訪中,市交警支隊宣傳科負責人王舒寧告訴記者,在4 月12 日前已登記上牌的電動車可繼續上路行駛。沒有登記上牌的三四輪電動車一律不能在限行區域內行駛,對違反規定進入限行區域的電動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九十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對電動車駕駛人進行處罰。(張志遠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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