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騎摩托也算醉駕?判了!
逢年過節,少不了親朋好友在飯桌上喝兩杯,同時,也有不少人因為高興過頭又心存僥幸,酒后駕車受到法律嚴懲。據統計,2019年至今,忻州全市法院審結危險駕駛罪案件236件,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因為醉酒駕駛。醉駕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對於汽車醉駕的處罰規定大家也知道有多麼的嚴格。可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醉駕包不包括摩托車?其實關於這件事國家法律早已有了明確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講述寧武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例,通過案例進一步了解醉酒駕駛的法律規定。
· 案情回顧 ·
2019年6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高某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當行至省道305線馬五線28KM+800M處(寧武縣大河堡村路段),其佔道行駛與李某無証駕駛的無牌三輪載客摩托車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高某、李某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山西金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高某血液酒精含量184.5mg/100m1﹔經寧武縣公安局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寧武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高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高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依法判處:被告人高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普法時間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險駕駛罪定罪罪名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証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寄語: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摩托車也屬於機動車,所以醉酒駕駛包括摩托車。通過以上案例和法律條文,相信大家已經對醉酒駕駛包括摩托車的疑問有了進一步了解。無論開什麼車或者騎什麼車,醉駕都嚴重威脅本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我們日常生活中難免有酒場,作為駕駛員,千萬不能抱有“應該不會查住吧?”“離得不遠,一下就到”“我沒多喝,應該檢測不到”“騎摩托的不查”等等僥幸心理,要知道醉駕危害的不僅僅是一個人,極有可能會給社會以及本人整個家庭帶來悲劇。酒駕一時爽,事后淚兩行,牢記事故“杯”(悲)劇,不做千古“醉”(罪)人。
普法延伸: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員,然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機動車駕駛人與非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下這些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齊慧峰)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