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忻州市忻府區男子“E租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00余萬元獲刑
“E租寶”是“鈺誠系”下屬的金易融(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網絡平台。2014年2月,北京鈺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鈺誠集團”)收購了這家公司,並對其運營的網絡平台進行改造。2014年7月,鈺誠集團將改造后的平台命名為“E租寶”,打著“網絡金融”的旗號上線運營網絡理財產品。通過電視媒體、戶外廣告等多種途徑對外宣傳,以融資租賃等項目的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同時,鈺誠集團成立了上海仁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仁立公司”)等多家下屬獨立子公司,負責對外銷售“E租寶”理財產品。近日,忻府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一起依托“E租寶”網絡平台誘騙社會公眾投資的案件,被告人曹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00余萬元,受到法律嚴懲。(郭志勇)
案情回放:
2015年7月,被告人曹某經智聯招聘網應聘於仁立公司,同年8月10日經仁立公司安排,在忻州注冊成立上海仁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仁立忻州分公司),擔任該分公司負責人,同時在忻州范圍內招募業務員組建理財團隊,安排業務員上街以散發印有該公司產品收益的挪車電話卡等宣傳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介紹業務,稱該公司產品穩定、無風險並許以高額回報,在取得了客戶信任並同意投資后,為客戶安裝“E租寶”的APP軟件,在手機、電腦上下載、注冊,由客戶選擇該公司的幾款投資產品,分別為:年豐(投資時間一年,收益率14.2%)、年享(投資時間一年,收益率14.6%)、富盈(投資時間3個月,收益率12%)、財富(投資時間1個月,收益率11%)、穩贏(投資時間按天計算,收益率9%),並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該分公司共吸收客戶343人,非法吸收資金3516.27855萬元,所吸收資金通過商戶名稱為上海仁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POS機和“E租寶”APP軟件直接匯入仁立公司。
該分公司注冊成立所有費用由仁立公司統一安排,無賬戶、無財務部,被告人曹某及業務員工資由上海仁立公司統一發放。期間,曹某共領取工資30000元。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曹某主動到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如實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實。
忻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鈺誠集團及其下屬仁立公司及忻州分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通過媒體、傳單、手機信息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3516.27855萬元,數額巨大,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曹某作為仁立忻州分公司的負責人,按照仁立公司的規定,安排本公司員工實施具體工作,為上述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起了積極的輔助作用,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共同犯罪。案發后,被告人曹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本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曹某主動退還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並當庭自願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關於本案被害人的損失,因忻州分公司在成立期間無賬戶、無財務部門,其所吸收的資金均交於仁立公司,故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該向仁立公司追繳。縱觀全案,被告人曹某通過網絡招聘入職仁立公司后,按照公司安排,注冊成立忻州分公司,其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工作,並非明知該公司實施犯罪行為而主動積極提供幫助,而是在對公司性質、公司行為性質認識不清的情況下,參與到該公司的犯罪行為中,故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應當認定為從犯,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被告人曹某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法官寄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網絡投資理財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種種便利。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金融監管漏洞,在未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下,通過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等方式,以高於銀行利息為誘餌,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犯罪活動,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投資人權益往往難以得到保障。在此,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謹防不良企業和個人以高額利息回報進行誘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還可向有關部門進行咨詢,待了解詳情后再做決定。
溫馨提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都屬於非法集資犯罪活動。那麼,非法集資的手段有哪些,公眾如何辨別非法集資行為呢?
1.承諾高額回報。可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一個企業正常的年利潤一般也不會超過20%,超高利率投資回報分配不可能維持太久。不法分子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者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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