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上高速 遇民警停不住車
2018年05月31日18:08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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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釋義:醉駕相關處罰條款及后果
一名忻州籍男子在太原喝酒后開車走二廣高速回家,卻因酒后犯迷糊把車開到了京昆高速平陽段。交警在服務區出口對其進行檢查,駕駛人左右騰挪半天都不能靠邊。5月21日晚,高速交警一支隊七大隊民警就遇到了這樣一個醉酒駕駛人。
當天22時許,高速交警一支隊七大隊民警處理完一起單方事故返回大隊途中,途經京昆高速平陽段陽曲服務區出口時,發現前方一輛轎車走起了曲線,時而左時而右,以至於后面的車輛都不能正常通行。
起初,民警以為是轎車司機犯困,隨即打開警報,喊話提醒該車駕駛人就地停車,在服務區休息之后再走。孰料,轎車依舊走著曲線,左右騰挪就是無法靠邊停車,民警遂對該車進行攔截。
就在轎車駕駛人打開車窗的一瞬間,濃濃的酒味就已扑面而來。駕駛人稱,他晚上喝了酒,原本要開車走二廣高速(向北)去忻州,也不知道怎麼就(向東)拐到京昆高速平陽段來了。喝酒喝到找不見路,見了警察又停不住車,民警隨即將該駕駛人帶回大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發現,其每百毫升血液內的酒精含量高達141毫克。后經血液檢測,其酒精含量最終被確定為每百毫升血液95毫克,屬於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目前,該男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何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規定,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有哪些處罰條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証。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証,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証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証,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証。
《刑法》對於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有哪些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1—6個月。(王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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