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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網購零件非法制造槍支獲刑三年六個月

2018年04月16日15:03  來源:忻州晚報   赫在榮 郝偉溫 振華 評論:0 點擊:

  本報訊 一男子因為個人愛好,從網上購買槍支配件,自行組裝槍支,最終自食惡果。近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被告人邵某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情回放: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邵某分多次從淘寶網購買各種槍支零部件,自己組裝了槍支一支。2017年9月14日凌晨4時許,邵某與高某在五寨縣某路段高某家大門外發生沖突。期間,邵某用隨身攜帶的上述槍支開槍兩次。因邵某被高某用刀刺傷,邵某在開車離開現場途中打電話報警,后將隨身攜帶的槍支扔在某門市前面的綠化帶草叢裡。當日,五寨縣公安局硯城派出所民警在調查高某打邵某一案時,獲知邵某非法持有鋼珠槍一支,后本案案發。公安民警隨即將邵某持有的鋼珠槍一支、射釘槍彈藥22顆、直徑0.5cm鋼珠42粒、直徑0.7cm 鋼珠83粒予以扣押。經忻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邵某處查獲的疑似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具有致傷力。
  五寨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非法拼裝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為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判決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查獲的射釘槍一支、槍彈、鋼珠予以沒收。
  判后,被告人邵某認為原判定性錯誤,量刑畸重。以其購買槍支后,只是對槍支加裝瞄准鏡等附屬配件,對原槍支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改變﹔雖持有該槍支但並未對任何人及社會造成危害,在公安機關調查打架案件中主動、如實供述所持有的槍支等為由提出上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邵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法律、法規,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上訴人邵某提出在購買槍支后,只是對槍支加裝瞄准鏡等附屬配件,對原槍支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改變,經查,偵查機關調取的邵某本人支付寶交易記錄顯示,其分多次從淘寶網購買槍支零部件,並無整槍交易記錄,邵某本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亦証實其購買零部件后進行組裝的事實。邵某所提其雖持有該槍支但並未對任何人及社會造成危害后果,首先,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不以危害后果的發生為要件﹔其次,現有証據可以証實邵某在事發當天與高某發生沖突時,曾使用涉案槍支開槍兩次,雖未發生實際損害后果,但該事實表明其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邵某在因打架事件報警后,為避免自身因槍支遭受牽連,將槍支丟棄或藏匿。民警在調查打架事件中獲知邵某非法持有槍支,后展開調查,進而本案案發。因此邵某所提其主動、如實供述所持有槍支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証據確實,量刑適當,依法駁回邵某上訴,維持原判。
 
  編后語:
  槍支在我國屬於禁止流通物,我國法律嚴禁公民個人制造、買賣、持有槍支。非法制造、買賣、持有槍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所指的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本案中,被告人邵某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組裝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制造槍支罪。
  現在有些人痴迷槍支,甚至通過各種途徑收藏“仿真槍”。對此,不少人可能存在兩種誤解:一是“仿真槍”不同於以火藥為動力的警用或軍用槍支,並非真正槍支﹔二是隻在家中收藏,不拿出來示人,更不會拿來傷害別人,就不是違法犯罪。但實際上,對於類似於以上“仿真槍”的槍狀物,經過司法鑒定,一旦槍口比動能達到相關標准就可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槍支”。隻要持有這種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就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嚴懲。為此,提醒廣大槍械“發燒友”,娛樂愛好無極限,但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要為了追求刺激和個人喜好而觸犯法律。(赫在榮 郝偉溫 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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