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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

时间: 2020年07月08日17:52  来源:山西新闻网忻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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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 主持发布会

7月8日,忻州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忻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永秀、忻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培雄出席发布会并做了发布。

忻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永秀 发布规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在处罚方面,《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忻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培雄 发布实施细则

《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

为配合《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的实施,近期,忻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并已开始施行。《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进一步提升广大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各级文明委、爱卫会以及教育、卫生健康、市容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和要求;明确了监督执法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的处罚标准;还对做好禁止随地吐痰的宣传普法、受理举报、文明执法、考核评价进行了明确。

《实施细则》指出: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治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与治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教育、引导居(村)民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并按照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对本居(村)民委员会的居(村)民在本地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文明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和教学机构负责将公共卫生知识和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公共卫生习惯;宣传、文明、爱卫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报刊、户外电子屏、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等新旧媒体结合、线上线下共同宣传的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的法规知识宣传及公共卫生常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浓厚氛围;卫生健康、市容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相关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市、县两级、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行政监督的责任主体,直接负责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监督执法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随地吐痰者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实施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对当事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员的违法行为作了界定,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规定》及细则,另行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办法。(史丽君)

(责编:张毓华、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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