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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路不能再“任性”了 

时间: 2019年04月17日10:26  来源:忻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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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交警在城区各路段对上路电动车进行整治规范

过十字路口时突然“杀”出一辆三轮电动车闯红灯,驾驶员赶紧踩刹车、摁喇叭,但电动车驾驶人还是不让路……对于这些不文明现象,开车的司机朋友都深有体会。

在我市城区,确实存在一些电动车不按规定行驶,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4月12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为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交警支队于日前出台了专门针对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据了解,从4 月12 日起,根据《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有关文件和市交警支队关于加强忻州市区电动车管理公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以上)。

此外,每天6:00—22:00,市区东至新建路(含)、西至慕山路(含)、北至公园街(含)、南至光明街(含),无牌无证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限制通行,凡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电动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车驾驶人违反停放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电动车酒后驾驶、非法营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乱停乱放、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各类电动车禁止私自改装,禁止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音响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同时建立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电动车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访中,市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王舒宁告诉记者,在4 月12 日前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车可继续上路行驶。没有登记上牌的三四轮电动车一律不能在限行区域内行驶,对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电动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张志远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张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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