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违规停放电动车,罚你没商量!
为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整治电动车违规停放、“进梯入户”“飞线充电”等现象,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近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多起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一:近日,岢岚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锦绣苑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小区3号楼高层住宅2单元住户存在电动车违规上楼停放、“进梯入户”情况。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月28日,代县消防救援大队深入辖区鑫城首府小区开展电动车隐患排查工作,发现该场所当事人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情况。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分别给予两名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月26日,原平市消防救援大队深入瑞福园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发现该场所当事人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情况。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火灾事故现场触目惊心,教训十分惨痛。在此温馨提示广大市民群众,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您自觉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严格按规范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共同保护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刘芝彤)
法规科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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